“政法”,就是这样一个本土概念。这在英文中只能翻译成Law and Politics,中文直译为“政治和法律”,但这却没能准确反映出 “政法”简称所要表达的准确内涵。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观点,“政法”强调的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要为政治服务,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由此,中国正式表述为:“政法部门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军队是党和人民手中的“‘枪杆子’”,政法部门是党和人民手中的“‘刀把子’”。在当代中国,尽管已经不再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但政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仍是维护社会稳定。这些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法部门(政法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在历史上,政法部门还包括建国初期的立法事务的政务院法制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和内务部(民政部)。就具体业务来说,各部门涉及综合治理、信访的事务也属于政法工作的范围。此外,在最广意义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的部分职能也具有政法性质。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纪检委与检察院就反贪案件开始建立一套包括“双规”在内的办案对接机制。
“体制”也是一个本土概念。“体制”在英文中通常翻译成System,但很难准确表达出“体制”所指向的中国经验。中国的“体制”概念,不仅指代国家政权的组织运作体系,还指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运作体系。中国体制是党的领导体制逐渐嵌入国家政权体制,这是一种单向度的二元体制。政法体制作为单向度二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特征就是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一方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但是法学界对于党是如何领导政法的经验研究,目前还并不多见。已有少数研究也主要是围绕政法委员会、党与司法、群众路线等专门议题展开,而缺乏对当代中国的政法体制进行整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