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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考辩论赛:黄进校长在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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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5-9-21 09:3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4年10月24日,在谈到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时,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提出“应规定只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学习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法律人才要求利用法律管理社会、治理国家,如果没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不但可能缺乏法治信仰,更少法治思维”[1]。这一番谈话无论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内还是校外,法学界还是普通网友之间都引发了激烈争论。
    据说,在中国政法大学校园论坛“法大BBS”上法律硕士学生、非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学专业学生吵成一片,而学法网等论坛上反驳和支持黄进发言的帖子和回复也是此起彼伏,谩骂与愤怒充斥其间,其讨论之热烈恐怕也超出发言者本人的预料。
    11月7日,黄校长在人民网发布了所谓的“澄清”,与之前的发言相比此次发言已经不再谈限于“正规法学本科教育”而是代之以“我现在是要求你本科学法律,或者以后学法律都可以,但是你至少是系统地学过法律”[2],从而事实上否定了之前报道中黄校长发言中引发争议的最核心的部分并将法律硕士和其他可能的法律教育方式都纳入了他所设想的参加司法考试资格的范围。
    无论双方争论如何,黄校长的主张至少可以看到一个“法学第一学位”的影子,只是黄校长选择了以“法律本科”作为这个“第一学位”。法学“第一学位[3]”这个概念系来自美国、德国等国的实践。例如在美国如果没有J.D.(“法律博士”)学位,是无法参加绝大多数州的“司法考试”的,拥有LL.M或S.J.D学位基本上无权参加司法考试并进入法律职业[4]。至于为何要确定一个“法学第一学位”,或许是法律职业行会与法学院“合谋”的结果。或许确定法学第一学位的优点可以从其反面——缺乏法学第一学位的制度所带来的后果中去发现。
    在中国,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都可能成为一个人的法学第一学位,而同一个法学学位又可能成为不同人的第一学位、第二学位甚至第三学位[5]。在缺乏确定的第一学位的情况下,一个“更高的学位”往往意味着“较低的学位”的贬值。法学硕士教育在中国与科研培训几乎没有关系——绝大多数人报考法学硕士并不是为了将来从事研究,法学硕士毕业后继续从事法学研究(典型的如继续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比例也极小。法学硕士的毕业生在职场上往往比法学本科的学生更有优势——为了在职场上更有优势学生往往需要在本科四年法律学习的基础上再去进行两年或三年的法律学习。这两三年的学习到底是法律学习所必要花费的时间还是缺乏确定的第一学位所导致的时间浪费,这或许是一个需要在个案中去考察的问题,笔者缺乏相应的信息和能力去做出一个一般性判断。
    然而我们发现,黄校长10月24日作出判断的依据却是“缺乏法治信仰”和“法律思维”。在作出上述判断前黄校长需要解释至少以下两个问题:1.
    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思维及法治信仰的相关性问题。2. 一种思维和信仰可否成为某种职业的进入门槛;如果可以又当如何进行辨识的问题。法律职业要提供法律专业服务,法律思维既是专业教育的一部分又是从事职业所需要的一项能力。然而“何为法律思维”、“法律人是否具有一种独特的‘法律思维’”这本身都是一个尚在激烈争论的问题[6],笔者无意在此处就法律思维进行论争。笔者无法确认黄校长何以认定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可以养成法律思维而更高阶的“法学硕士教育”、“法律硕士教育”和“法学博士教育”就无法养成?如果后三者不能给学生提供法律思维的训练,那么除了法学博士或可从事科研外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的存在正当性为何?另一个问题是,即便我们认定法律人拥有独特的法律思维并且这种法律思维为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那么以何种手段来检验一个法学职业的申请人有无该种法律思维?如果说以司法考试的答题来检验可行性不高的话,那么达到一套“师资、学制、学分和图书馆统一标准”[7]的法学学位或许是我们可以参考且具有说服力的域外经验,但现在中国的种类、名目繁多的法学学位却缺乏这种统一标准。
    如果说法律思维还是一种可以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检验的东西,那么法治信仰则却是难以捉摸而难以验证。无数的史实都在证明着,当以一种信仰作为获得某种现实利益的标准时,要么是在鼓励人们普遍撒谎,要么是“独霸某种信仰认定权或诠释权的集团”进行任意性、独断式的判定(“说你不爱国,你就不爱国,爱国也不爱国”)。由于目前尚未有相关数据统计证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犯罪率(犯罪率在一般情况下可谓检验一个群体法治信仰的最没争议的标准)低于其他人”,笔者亦没有能力对这一“法学本科生是否更有法治信仰”作出肯定性或否定性判断。一个可供参考的事实是,在符合黄校长的想象、要参加司法考试基本都要接受“正规法律教育”的美国,“水门事件把一个令人尴尬的问题摆到了所有法律人的面前:为什么法律人的道德障碍比一般人脆弱”[8]。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恰恰是因为法律人接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因而“深谙法律的漏洞和弊端”,更加“易生轻侮法律之心”。[9]从认定一种职业教育更容易造就对该职业的信仰引申到只有具备对该职业的信仰才能从事该职业,这里面的每一步都是“惊险的一跃”,然而我们从未看到身为中国政法大学校长的法学家黄进教授对其中的任何一项作出一个超越一般人经验性认知的谨慎缜密而具有说服力的分析论证。
    至于黄校长后来所做的“澄清”,且不说这个“澄清”到底是“澄清”还是“修正、后退”,黄校长又一次在谈话中使用了一些缺乏准确性的用语,从“正规法律本科教育”到“系统地学过法律”。何谓“系统地学过法律”?法律硕士算不算系统学过法律?一个本科非法学的学生通过自学考入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刑法专业研习刑法,他之后也太可能再去接受刑法以外的法学教育,这是否“系统地学过法律”?一个非法学专业的硕士生成为一名只研究某一领域某一特定问题的法学博士生,是否属于“系统地学过法律”?缺乏明确界限的概念的使用对于发言者来说固然是一种相对安全的做法,然而这很可能既暴露了自己在这个问题上事实上的知识的缺乏又可能在听众之间引发许多围绕“系统”二字所产生的无意义的争论。据披露,“仅2012年上半年,就有786名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生通过“专升本”获得某211大学法学本科学位,而该校2008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总人数不过850人[10]”,而网络上各个大学此类专升本教育的招生广告随便搜索即俯拾即是。换言之,一个拥有一所211大学的法学学士学位的学生完全可能属于两所以上的学校、接受着两种以上不同的教育、参加两种以上不同的考试以及两种以上完全不同的图书馆资源。那么问题来了,黄校长所提到的“系统法律教育”是否包括这些呢?认定“专科教育、专升本”教育为非系统的法律教育(由于黄校长没有对系统给出解释笔者也只能从字面上理解)恐怕并非易事(虽然黄校长拥有着对“系统”的解释权和“澄清权”,但是毕竟专科教育也属于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且一般都有相应的课程设置,通过形式审查很难认定专科教育为“非系统教育”),那么如果司法考试限定于“系统地法学教育”那么可能的结果是大量预备参加司考的非法学专业学生会选择去“购买”一个专科教育等教育方式的资格以便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这一“澄清”所要表达的主张只是剔除了那些无力或不愿去以:曲线救国“的方式“购买司考资格”的人而恰恰回避了中国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之断层中的最核心但是极其容易得罪许许多多人的问题:何为法学第一学位?
    在笔者看来,黄校长引发争议的发言提出了一个值得学者们思考的问题:如何认真对待公共发言?如果一位学者对公共问题没有深入的思考、没有形成足以自洽的分析和论证,至少可以不必做一些“语惊四座”的发言。把一堆缺乏分析、似是而非且仅凭主观感受或臆断所作出的的论断堆砌在一起且相互之间没有具有说服力的逻辑关联,或许正是学者在网络上日渐失去公信力的原因之一。当一名学者以所在领域专家的身份对公共问题发表意见时,其最好的方式就是一篇材料翔实、逻辑严密的论文或其他形式的学术成果。有鉴于此,笔者非常期待中政大黄校长未来关于该问题所展示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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